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薄,有关病史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在接到患儿家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合格者,由申请者填写《西安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若病残儿患神经系统疾病,村(居)委会或单位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患儿一、二、三级亲属中有无此病发生的证明文件;
(2)智力低下、学习困难者,须幼儿园或学校的证明及学习成绩单。
2、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材料完备,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审查基本符合病残儿条件的,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
4、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在接到相关的申报资料后,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者,提出增补材料方案,退回区、县完善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者,组织“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专家对全市申报的病残儿集中进行鉴定。
5、市人口计生委委托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年集中组织四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具体时间为:每年3、6、9和12月中旬。
6、经“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现场鉴定后,还须鉴定组集中讨论,明确鉴定诊断和鉴定结论。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级人口计生局,县级人口计生局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鉴定者。
7、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对因“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后,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补充相关检查者,再次鉴定时免交鉴定费。
8、申请鉴定的患儿家长,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西安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鉴定。省人口计生委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9、县级人口计生局按照“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结论,研究审批符合二胎生育的夫妇名单,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将符合生育二胎的夫妇名单张榜公布1个月,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发给二胎生育证,并做好审批资料保存,市人口计生委将对此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办事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鉴定时间:每年3、6、9和12月中旬。
办理地点:西安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西安市南稍门永宁村106号)
申办条件:凡认为其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申报材料:1、《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申请、审批表》2、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复印件3、个人申请报告、村(居)委会证明等4、病残儿的两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及两家以上市级医院诊断证明。特殊病例应提供专项检查,化验等原始资料。
办理时限:6个月
收费标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 029-87880702 (市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