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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西安人口网 www.xianfp.gov.cn  时间:2006年07月11日 00:07   来源:流动人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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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四)执法依据: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实施时间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六条
全国人大
2002年9月1日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企业事业组织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1998)63号
1999年1月1日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
卫生、房产管理
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九号部长令
2004年1月1日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
4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第357号
2002年9月1日
 
5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条
陕西省人大
2002年9月29日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
6
《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四条
陕西省人大
2002年9月29日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
卫生、建设
7
《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2004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日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
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令第309号
2001年6月13日
卫生
9
《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
2004年7年月1日
 

  二、
执法职责:
执法
类别
具体
项目
法律
依据
执法
机构
执法
责任
行政
许可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职业许可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21条全文
市人口计生委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
处罚
 
 
 
 
行政
强制
 
 
 
 
行政
确认
 
 
 
 
行政
征收
 
 
 
 
行政
裁决
 
 
 
 
其他
 
 
 
 
作者:
编辑: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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