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婚后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4、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6、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夫妻双方是农民的,除适用本条例上述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2、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
3、居住在人口稀少的高寒山区的;
4、夫妻双方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城市农业人口,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不适用第1项和第4项规定。
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但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以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