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机构设施建设
一、机构
(一)机构设置
1、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的规定,本市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设置由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2、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可划分为:(1)站办公室;(2)宣传教育培训科(股);(3)药具管理科(股);(4)技术服务科(股)。
3、技术服务业务科室设置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编制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设置。拓展医疗业务的相关业务科室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的要求标准。
(二)机构性质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取得执业许可,隶属于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公益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科级或以上事业单位。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区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三)机构名称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XX区(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可同时悬挂XX区(县)生殖健康服务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使用的名称。
经审批准予执业的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建筑面积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编制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定,我市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应为:
辖区总人口在50万人以上,1800~2200平方米;
辖区总人口在20~50万人之间,1500~1800平方米。
(二)各类业务用房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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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50万人以上(㎡) |
20~50万人之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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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宣传教育 |
100~200 |
70~100 |
包括服务大厅和视听室、人口学校、宣传品制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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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咨询培训 |
100~130 |
80~100 |
包括生殖健康咨询、业务培训教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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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服务 |
720~900 |
600~700 |
包括问诊、检查、化验、手术、护理及设备用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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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具管理 |
50~70 |
40~50 |
包括药具展示、库房、管理发放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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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辅助用房 |
230~280 |
210~250 |
包括办公及锅炉、医废处置、车库等附属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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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合计(㎡) |
1200~1500 |
10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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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标准,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三)业务用房总体布局
总体布局要按照分区合理、流线通畅、并有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可分为三大区域(以三层楼房为例),原则上:
1、门诊工作区:一般应设置在一楼;
2、技术服务或其他业务工作区:一般应设置在二楼,手术室设置合理规范;
3、行政办公区:一般应设置在楼房顶层。
业务用房具体布局,参照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计划生育服务站设计方案》执行。
(四)业务用房设置
业务用房具体设置标准,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编制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设置。
(五)内外环境及空间区域基本设置
1、门诊大厅
引导服务台、科室大厅导示牌、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服务人员监督栏、服务项目公示栏、服务项目免(收)费标准公示栏、生殖保健知识宣传栏、宣传资料架、候诊排椅、饮水机、计划生育多媒体信息查询系统等。
2、走廊
①墙上设有生殖健康宣传栏及宣传画、温馨用语等;
②相关科室门外设置候诊排椅和果皮箱;
③设置科室层面导示或墙贴导示。
3、科室(大小手术室等无菌区域除外)
①墙上设置有与本科室业务工作相关的制度、宣传品以及温馨用语等;
②科室标牌: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编制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标准设置;
③手术室门口上方应设置红色指示灯。
4、绿化
绿化面积应符合本区县城乡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三、人员
(一)编制
按照《陕西省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管理办法》,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编制应根据当地总人口数量、实际工作需要、承担的基本任务,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编委、人事等部门按以下标准确定:
30万以下人口的,按1.3人/万定编,上限为30人;
30~50万人口的,按1人/万定编,上限为40人;
50万以上人口的,按0.8人/万定编,上限为50人。
(二)人员构成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合理的结构比例。
1、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编制的80%以上,行政工勤人员不超过20%;
2、专业技术人员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达到80%以上;
3、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护、技人员既要有合理的专业结构比例,又要做到一专多能;
4、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技术人员比例占技术人员总数的60%以上;
5、有1-2名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
6、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配备站长1名,业务副站长1-2名。站长或副站长中至少由1名具备一定的医学基础、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站长法人负责制。
(三)技术人员
1、执业人员资格: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领取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在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护士,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2、专业人员素质: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疗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护士应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不断加强在职继续教育,到“十一五”末,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应达到40%以上。
四、设备
(一)技术服务设备参考标准
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1、基本配置:
(1)万能手术床;(2)普通手术床;(3)九孔以上无影灯;(4)单头冷光手术灯;(5)麻醉呼吸机;(6)电动吸引器;(7)可视人流机或电动人流吸引器;(8)计划生育手术器械包,包括:①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包;②人工流产手术包;③引产手术包;④输卵管结扎手术包;⑤输精管结扎手术包;⑥放取皮下埋植剂手术包;(9)导尿包;(10)妇科手术包;(11)剖腹探查手术包;(12)静脉切开包;(13)立式或卧式高压灭菌器;(14)移动式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车);(15)医用自动杀菌净手器;(16)输氧设备;(17)输血设备;(18)急救推车(手术室放置急救药品及器械);(19)手术器械柜;(20)器械台;(21)手术室制冷、取暖空调;(22)应急电源设备;(23)其它设备。
2、选配设备:
(1)万能产床;(2)手术显微镜;(3)输卵管复通手术包;(4)输精管复通手术包;(5)剖腹产手术包;(6)羊水穿刺产前诊断包;(7)硬膜外麻醉包;(8)气管切开包;(9)气管插管设备等。
辅助诊断设备
1、基本配置:
(1)妇检床;(2)诊断床;(3)彩色B超或大型黑白B超(带阴道探头);(4)电子阴道镜;(5)乳腺诊断仪;(6)骨质密度测量仪;(7)宫颈疾病筛查仪;(8)X光机(200MA以上);(9)多参数心电监护仪:(10)心电图机;(11)前列腺及性功能检查设备;(12)其它设备。
2、选配设备:
(1)电子宫腔镜;(2)腹腔镜;(3)膀胱纤维内窥镜等。
检验设备
1、基本配置:
(1)莹光双目显微镜;(2)电热干燥箱;(3)恒温水浴箱; (4)蒸馏水发生器;(5)酶标仪;(6)高速离心机;(7)尿液自动分析仪;(8)血液自动分析仪;(9)自动生化分析仪;(10)精液分析仪;(11)低温冰箱或普通冰箱; (12)其它设备。
2、选配设备:
(1)激素测定仪;(2)病理切片机;(3)染色体检查设备;(4)病理切片巴氏细胞染色设备等。
治疗设备
1、乳腺治疗仪;2、妇科治疗仪;3、输卵管通液仪;4、妇科冲洗设备;5、前列腺治疗设备;6、康复床及其配套设施。
护理设备
1、血压计;2、听诊器;3、体温计;4、体重秤;5、送药车;6、病历架;7、治疗配药架;8、辅料罐;9、方瓷盘(带盖);10、磨口瓶;11、其它等。
(二)宣传培训设备及用品参考标准
1、放像设备;2、多媒体投影仪;3、显示设备;4、照相机;5、摄像机;6、刻录机;7、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品;8、桌、椅、黑板等;9、教学用品(男、女生殖道模型);10、其它设备。
(三)药剂药具储存及其它设备参考标准
1、药品架;2、药品柜;3、毒麻药品专柜;4、转盘调剂台;5、药用冰箱;6、药具柜;7、药具货架;8、冷暖排湿空调;9、消防器材;10、其它设备。
(四)相关设备参考标准
1、流动服务车;2、活动担架;3、计算机及打印机;4、复印机;5、服务器;6、综合布线;7、通讯设备;8、洗衣机;9、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设备;10、其它设备。
第二部分 工作任务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突出特色。其服务宗旨是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服务,为基层服务,为育龄群众服务。工作方针是: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服务,树立优质服务理念,努力探索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由过去医院化的,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中心的计划生育服务模式,向人性化的、以育龄群众为中心的生殖保健服务模式转变,做强、做精计划生育公益服务。立足于广大育龄群众,面向健康和亚健康人群,积极拓展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致力于构建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相统一的健康服务模式。
一、基本工作任务
1、 宣传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转变育龄群众生育观;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妇女病防治和艾滋病预防等科学知识;结合本区县实际,制作适合育龄群众需要的文、图、声、像宣传品;努力做好“关爱女孩”的各项工作;
2、 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妇女病普查和治疗等技术服务的咨询和临床医疗服务;
3、 负责本区县、乡镇(街办)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和本区县、乡镇(街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做好“一法三规”等政策、业务的培训工作;
4、 负责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和咨询指导工作,保证药具供应和渠道畅通;
5、 指导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做好各项业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各项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经批准可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3、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4、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三、实施计划生育/生殖保康“三大工程”
(一)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维护育龄群众身心健康:
1、向育龄群众普及避孕节育科普知识;
2、指导已婚育龄夫妇知情选择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方法,倡导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严格手术操作常规,确保避孕节育手术质量;
4、提供避孕节育紧急救助。
(二)开展出生缺陷干预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举办优生培训班,向适宜人群普及优生优育知识;
2、做好婚前指导和孕产期保健指导;
3、指导孕妇服用叶酸制剂,降低胎儿神经管畸形的发生率;
4、开展优生遗传检测的相关项目;
5、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新生儿疾病的筛查及阳性患儿的转诊治疗。
(三)开展生殖道感染干预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1、多种形式普及生殖道疾病预防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保健意识;
2、深入乡村,开展妇女病普查活动;
3、设立女性生殖保健专科,开展妇女常见病的诊治;
4、设立男性生殖保健专科,开展男性生殖系统疾病的诊治;
5、积极开展不孕症的检查和治疗。
四、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以外的其它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本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和注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部分 制度及规范
一、 工作制度
(一)管理制度
1、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守则;
3、宣传教育、咨询、人员培训等项业务工作管理制度;
4、药具管理、发放和随访等项业务工作管理制度;
5、业务工作统计制度;
6、业务学习及进修培训制度;
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制度;
8、财务管理制度;
9、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0、档案(医疗、行政)管理制度;
11、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管理制度;
12、指导基层工作制度;
13、行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1、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2、急诊抢救及转诊制度;
3、查对制度;
4、处方制度;
5、消毒、隔离制度;
6、门诊工作制度;
7、住站工作制度;
8、治疗室工作制度;
9、各业务科室工作制度(根据开设的业务科室制定);
10、手术室工作制度;
11、检验室工作制度;
12、B超室工作制度;
13、药房工作制度;
14、病案讨论制度;
15、病历书写记录制度;
16、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17、手术随访制度;
18、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
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根据各自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制度,并制订相应的技术服务应急预案。
二、 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1、医务人员“十不准”;
2、门诊“七项守则”;
3、注射室“一问”“六对”“三定”;
4、护理工作“六主动”;
5、康复室“十字”“六化”“六轻”守则;
6、药剂室“三标准” 守则;
7、各类手术操作规范;
8、各项技术业务规范;
9、常用文明用语;
10、医护人员文明用语。
三、机构形象规范
建筑外观、标志、机构牌、户外标牌、室内标牌和服装用品等均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