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机构设施建设
一、机构
(一)机构设置
1、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的规定,本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设置由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2、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部应设置:(1)站办公室;(2)宣传培训办公室;(3)药具管理办公室;(4)技术服务业务科室。
3、技术服务业务科室设置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编制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设置。拓展医疗业务的相关业务科室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的要求标准。
(二)机构性质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下的,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公益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副科级以上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指导。
(三)机构名称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XX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同时悬挂XX乡镇(街道办事处)生殖健康服务站(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使用的名称。
经审批准予执业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建筑面积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编制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规定,我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应为:
中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为800~1000平方米;
普通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为300~400平方米;
城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筑面积为200~300平方米。
(二)各类业务用房使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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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 别 |
中心乡镇(街道)(㎡) |
普通乡镇(街道)(㎡) |
城区街道(㎡)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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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宣传教育 |
70~90 |
35~50 |
60~90 |
包括服务大厅、人口学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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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咨询培训 |
50~70 |
15~20 |
20~25 |
包括男女咨询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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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技术服务 |
380~510 |
130~150 |
25~50 |
包括问诊、检查、手术、护理等用房。城区街道只有问诊、检查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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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药具管理 |
30~40 |
20~30 |
20~25 |
包括药具展示、管理及库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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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辅助用房 |
70~90 |
20~30 |
15~20 |
包括办公、医废处置等附属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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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合计(㎡) |
600~800 |
210~280 |
14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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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标准,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三)业务用房总体布局
总体布局要按照分区合理、流线通畅、并有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可分为两大区域(以二层楼房为例),原则上:
1、门诊工作区:一般应设置在一楼;
2、技术服务或其他业务工作区:一般应设置在二楼。手术室应设置在楼层顶端。
业务用房具体布局,参照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计划生育服务站设计方案》执行。
(四)业务用房设置
业务用房具体设置标准,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编制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设置。
(五)内外环境及空间区域基本设置
1、门诊大厅
引导服务台、业务科室大厅导示牌、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服务人员监督栏、服务项目公示栏、服务项目免(收)费标准公示栏、宣传资料架、候诊坐椅、饮水设备等。
中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增设计划生育多媒体信息查询系统。
2、走廊
①墙上设有生殖健康宣传栏及宣传画、温馨用语等;
②相关科室门外设有候诊坐椅和果皮箱;
③设有科室墙贴导示。
3、科室要求(手术室等无菌区域除外)
①墙上设有与本科室业务工作相关的制度或宣传品以及温馨用语等;
②科室标牌: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标准设置;
③手术室门口上方应设置红色指示灯。
4、绿化
绿化面积应符合本区县城乡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三、人员
(一)编制
按照陕西省人口计生委、编办、人事厅《关于规范乡镇计生服务机构编制加强技术服务队伍管理的通知》(陕计生发[2004]25号)精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编制应根据当地总人口数量、实际工作需要、承担的基本任务,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编委、人事等部门按以下标准确定:
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编制3人;
总人口在2-4万的,编制4人;
总人口在4万以上的,编制5人;
中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不少于8人。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管理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
(二)人员构成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以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为主。专业技术岗位技术人员不低于70%。专业方面应选配擅长于节育技术、具备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取得医士以上职称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且必须配备(或聘任)一名妇产科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骨干。到“十一五”末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应达到60%以上。
站长或副站长应选配具备一定的医学基础,有医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三)技术人员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领取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护士,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的规定,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四)人员管理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人员实行县管、乡用,技术人员的任用和调配必须经区县人口计生局和人事等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技术人员确需流动的须征得区县人口计生局和人事部门的同意,并由区县人口计生局备案。
四、设备
以下为中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备参考标准,普通乡镇(街道)和城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可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参照本标准配备。
(一) 技术服务设备参考标准
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1、基本配置设备:
(1)普通手术床;(2)四孔以上无影灯;(3)单头冷光手术灯;(4)急救呼吸机; (5)电动吸引器;(6)电动人流吸引器;(7)计划生育手术器械包,包括:①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包;②人工流产手术包; (8)导尿包; (9)妇科冲洗设备;(10)高压灭菌器;(11)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车;(12)医用自动杀菌净手器;(13)术前洗手设备;(14)浸泡器械桶;(15)输氧设备;(16)输液器具;(17)急救箱;(18)手术器械柜;(19)移动器械台;(20)敷料柜;(21)手术室制冷、取暖空调;(22)应急电源设备;(23)其它设备。
2、选配设备:
①万能手术床;②输卵管结扎手术包;③输精管结扎手术包;④放取皮下埋植剂手术包等。
诊断及检验设备
1、基本配置设备:
(1)妇检床;(2)诊断床;(3)妇检用具;(4)B型超声诊断仪;(5)生物双目显微镜;(6)电热干燥箱;(7)恒温水浴箱;(8)离心机;(9)血红蛋白分析仪;(10)血凝仪;(11)分光光度计;(12)乳腺诊断仪;(13)普通冰箱;(14)其它设备。
2、选配设备:
(1)血液分析仪;(2)尿液分析仪;(3)半自动生化分析仪;(4)心电图机;(5)心电监护仪等。
治疗设备
1、乳腺治疗仪;2、妇科治疗仪;3、康复床及其配套设施等。
护理设备
1、血压计;2、听诊器;3、体温计;4、体重秤;5、送药车;6、病历架;7、治疗配药架;8、辅料罐;9、方瓷盘(带盖);10、磨口瓶;11、其它等。
(二)宣传培训设备及用品参考标准
1、放像设备;2、多媒体投影仪;3、显示设备;4、照相机;5、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品;6、桌、椅、黑板等;7、其它设备。
(三)药剂药具及其它设备参考标准
1、药品架;2、药品柜;3、毒麻药品专柜;4、转盘调剂台;5、小冰箱;6、药具柜;7、冷暖排湿空调;8、消防器材;9、其它设备。
(四)相关设备参考标准
1、活动担架;2、计算机及打印机;3、综合布线;4、通讯设备;5、洗衣机;6、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设备;7、其它设备。
第二部分 工作任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突出计划生育特色。其服务宗旨是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服务,为基层服务,为育龄群众服务。工作方针是: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要树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理念,努力探索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服务模式应由过去医院化的,以已婚育龄妇女为中心的计生服务模式,向人性化的、以育龄群众为中心的生殖健康保健服务模式转变。积极拓展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立足于广大育龄群众,面向健康和亚健康人群,致力于构建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相统一的健康服务模式。
一、基本工作任务
1、宣传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转变育龄群众生育观;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妇女病防治和艾滋病预防等科学知识;做好宣传品进村(社区)和入户等工作;努力做好“关爱女孩”的各项工作;
2 、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妇女病普查和治疗等技术服务的咨询和临床医疗服务;
3、负责本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中心户计生专兼职人员和村服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计生人员的培训,做好“一法三规”等政策、业务的培训工作;
4、负责避孕药具管理、发放和咨询指导工作;
5、指导村服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提高服务技能和孕前服务水平。
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经批准可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1、放置宫内节育器;
2、取出宫内节育器;
3、输卵(精)管结扎术;
4、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5、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技术服务项目开展服务,不得超范围服务。
三、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维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
1、向育龄群众普及避孕节育科普知识;
2、指导已婚育龄夫妇知情选择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方法,鼓励和倡导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严格手术操作常规,确保避孕节育手术质量。
四、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1、针对特定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
2、指导孕妇服用叶酸制剂;
3、设立优生咨询门诊,开展优生咨询服务。
五、关注育龄群众生殖健康,联合当地卫生、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开展妇女病普查与治疗,普及疾病预防知识,提高育龄夫妇生殖健康水平。
六、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规定以外的其它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本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和注册。
记和注册。第三部分 制度及规范
一、工作制度
(一)管理制度
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守则;
3、宣传教育、咨询、人员培训等项业务工作管理制度;
4、药具管理、发放和随访等项业务工作管理制度;
5、业务工作统计制度;
6、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9、档案(医疗、行政)管理制度;
10、指导村(社区)工作制度;
11、行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1、值班制度;
2、急诊抢救及转诊制度;
3、查对制度;
4、处方制度;
5、消毒、隔离制度;
6、门诊工作制度;
7、治疗室工作制度;
8、妇检治疗室工作制度;
9、手术室工作制度;
10、检验室工作制度;
11、B超室工作制度;
12、药房工作制度;
13、病历书写记录制度;
14、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15、手术随访制度;
16、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根据各自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制度,并制订相应的技术服务应急预案。
二、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1、医务人员“十不准”;
2、门诊“七项守则”;
3、注射室“一问”“六对”“三定”;
4、护理工作“六主动”;
5、康复室“十字”“六化”“六轻”守则;
6、药剂室“三标准” 守则;
7、常用文明用语;
8、医护人员文明用语。
三、机构形象规范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筑外观、标志、机构牌、户外标牌、室内标牌和服装用品等均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编制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