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出台的三个奖励优惠政策
为了回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2007年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下发了三个文件:《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工作方案》、《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工作方案》、《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西安市人口计生委、西安市财政局也制定了相应错施。具体如下:
(一)农村放弃二胎奖励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1、22、23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3、2001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4、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定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6、采取了长效避孕错施。有禁忌着,不能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应当有县级以上计划生案育服务机构证明。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扶助对象的年龄以当年年底前满55-59周岁为准。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独生子女在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意外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6、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后,夫妻双方未生育或未领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独生子女已婚或年满30周岁或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伤残死亡的不予补助。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或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必须注明死亡原因;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二、补办独生子女证的条件及程序
补办对象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因故遗失的独生子女父母;
补办程序:
1、本人向原发机关出具书面补办证明,并说明独生子女证遗失原因;
2、本人结婚证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原单位已撤销或本人已下岗、辞职的,由本人关系接受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4、本人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原始登记表,若原始登记表遗失的,应出具领取独生子女费或其他能证明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相关原始纪录;
5、再婚家庭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三、再婚家庭补办独生子女证的条件及程序
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妻一方或双方亡故的,其子女或子女监护人可以申请补办;
2、再婚家庭中,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分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家庭中,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分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没有再生育,再婚家庭没有子女的;
4、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妻离异后独居,未再生育的;
5、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夫妻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有下列情况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或收养孩子的;
再婚家庭中,夫妻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并分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新组合家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
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夫妻又生育或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但没有再次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