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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深入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委编制了《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西安人口网上查阅《指南》,网址:www.xianfp.gov.cn。 
    一、西安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西安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本委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本委主动公开信息重点包括以下信息。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二)机构三定方案、联系方式;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委机关规范性文件;
    (四)人口计生工作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办理结果、收费依据等;
    (五)人口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六)人口统计数字;
    (七)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人事信息;
    (九)工作动态;
    (十)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一)西安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索引号、类别、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范围、公开程序、责任处室、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所属类别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填报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
    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5、公开范围
    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所管辖单位、面向申请人等。
    6、公开程序
    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7、责任部门
    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申请方式 (依申请公开主要有三种申请方式供申请人选择)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西安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 地址:西安市南稍门永宁村106号,邮编:710061,传真:87892347。
    2、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西安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西安市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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