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省人口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陕人口发〔2010〕75号);
(三)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11〕11号)。
二、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发放范围
全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中,城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
四、发放标准
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该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发放程序
(一)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二)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报经单位及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由单位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备案,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三)未参加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经同级主管委、办、局审批,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的在职人员(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手续人员),本人向单位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所在企业统一报送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本单位负责发放。
(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西安市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核备案,并统一提供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
(六)上述范围以外的城市居民,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并填写《西安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统一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备案,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
六、几点说明
(一)根据办法规定,机关事业人员以工作单位为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保险机构为主,其他人员以户籍地为主。
(二)鉴于此项奖励政策已经变为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与退休工资没有关系,退休时已达到原工资的100%人员也享受补助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的有效证件。凭证享受以及在一定年限前办证是实施多年的政策,群众家喻户晓。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6周岁以前未办证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贯性和公平性,现行规定仍然是超过办证年限申请办证的不予办理,未办证的不能享受补助金政策。
(四)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陕人口发〔2011〕11号)的规定,夫妻双方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记录因丢失、损毁而无法查找的,凭单位或乡镇(街道办)出具的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现工作单位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办。
(五)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的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2009年及2010年补助金发放及统计上报工作。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被补助对象应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补助金的,除追回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