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市发[200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西安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根据《西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对区县党委、政府、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办)党委、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依据综合考核评估结果,视其情节实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内容
根据责任追究对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对单位领导及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对单位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一)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进行“诫勉谈话”
1、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质量指标完成较差,所辖地区生育秩序较乱,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
2、所辖单位被省、市给予“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或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管理的;
3、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蓄意干扰上级抽查、
调查的;
4、存在隐瞒辖区人口出生真实情况、出具假证明、实施假手术、违反规定审批生育指标等失职、渎职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5、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总分低于85分的(不含85分);
6、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搞行业不正之风,发生违反规定乱收费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措施不力,不能及时互通情况、主动配合工作的。
(二)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1、人口出生率高于责任目标2个千分点(含2个千分点),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93%(含93%),人口出生漏报率高于4%(含4%)的;
2、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低于60%(含60%),重点对象“三查”率(查环、查孕、查病)低于70%(含70%),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于80%(含80%);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到位率低于90%(含90%)的;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效不明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持证率低于80%(含80%);对党员、干部、职工以及农村干部超生查处率低于90%(含90%)的;
4、在工作中因决策和方法不当,引发人口和计划生育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经查存在工作失察、失职、失误的;
5、本单位出现干部违法生育的;
6、所辖两个以上单位被省、市给予“黄牌警告”的;
7、年终综合考核评估,连续两年排名居于末位的;
8、在农村奖励扶助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现象,奖扶对象确认准确率低于100%。
(三)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人口出生率高于责任目标4个千分点(含4个千分点),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90%(含90%),人口出生漏报率高于5%(含5%)的;
2、“三个一”(一把手亲自抓、一班人共同抓、一票否决)领导机制不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没有纳入年度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经费投入比例到位率低于70%(含70%),奖励优惠政策兑现到位率低于80%(含80%)的;
3、综合治理格局没有形成,打击“两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等严重违法违规现象;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无成效,性别比严重失调,高于或等于上年水平的;
4、给予“黄牌警告”后,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目标任务,工作无明显改观的;
5、连续两年被省、市给予“黄牌警告”,或所辖三个以上单位被省、市给予“黄牌警告”的;
6、在年终综合考核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7、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中,导致全市降低考评档次的样本点(乡镇、街办)责任单位。
三、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责任情况,对责任对象区别对待,视其情节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追究。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辞职或免除职务。
(四)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实施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及平时督查情况,拟定“诫勉谈话”个人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具体实施谈话,填写《诫免谈话登记表》,并存档。被“诫勉谈话”人员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谈话。受到“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单位,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名单,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纪委及组织、监察、人事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纪委及组织、监察、人事部门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等组织处理。
(一)实行“诫勉谈话”的个人,必须在决定下达后一周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送达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二)给予“黄牌警告”或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在决定下达后一周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送达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并召开班子会议和干部职工大会动员整改,组织力量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扭转工作被动局面,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三)给予“黄牌警告”或实行“一票否决”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管理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其中,给予“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3年内不予提拔;整改不力,连续两次被市上“黄牌警告”或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不得评为一般以上(含一般)等次,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上(含基本称职)等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工作已变动的,要追究其责任;辖区单位给予“黄牌警告”或实行“一票否决”的,同时追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四)给予“黄牌警告”或实行“一票否决”的单位,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督查组,负责定期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整改期满后,由督查组对其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拟定“摘牌”决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摘牌”决定或通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收回“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警示牌。
(五)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跟踪审查制度。区县、乡镇(街办)、市级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领导,在调离和提升职务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列入其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听取同级和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并实行跟踪审查,严格考核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绩和本人的生育状况。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得提拔重用和交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凡是存在非法生育(含非法收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徇私舞弊得到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等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的,不得提升职务或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能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