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1日,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召开了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新《条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统筹解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在原条例52条的基础上,新增加了15条,修改了38条,在7个方面做了调整,其中多项内容涉及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变化一:取消了生育间隔的限制。
新《条例》取消了“农村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的条款。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的,领取《生育证》后就可以生育。
解读:新《条例》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取消二胎生育间隔的限制,体现了生育关怀,有利于育龄妇女的健康。
变化二: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了生育照顾。
新《条例》关于二胎生育规定新增了一种情形“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允许生育第二胎子女。”
解读: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生育照顾,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变化三:完善了再婚家庭生育政策。
新《条例》完善了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一是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二是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解读:再婚生育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对这类人员的生育政策进行适当微调,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变化四:农村男到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可生二胎。
新《条例》修改了“男到独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可以生育二胎子女”的条款,规定: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解读: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的,考虑到双女户家庭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男到双女户家庭结婚落户的,可以照顾生育二胎的政策。
变化五:放宽独生子女年龄,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
新《条例》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 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6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
解读:将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独生子女年龄由过去的14岁延长到16岁。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标准,由过去不低于5元提高到不低于10元,体现党和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的关怀和关爱。
变化六:建立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制度。
新《条例》建立了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制度,“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解读:建立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补助制度,解决了原《条例》城市独生子女父母5%退休奖励的落实问题。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发给补助金。 这一制度的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扩大了覆盖面,将城市干部职工、企业员工、城镇居民和无业人员等所有独生子女父母均纳入补助范围。
变化七: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新《条例》提出“推行免费婚前检查制度。在自愿前提下,男女双方可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免费婚检,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实行农村妇女孕期、产前免费检查、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解读: 通过推行免费婚前检查制度和实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将对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发挥重要作用。